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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印发《保险机构代收代缴2008年度个人机动车车船税试点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4.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5.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略)

  附件2:
  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 目

计税单位

每年税额

备注

载客汽车

大型客车

每辆

600元

包括:电车

 

 

 

中型客车

每辆

540元

小型客车

每辆

480元

微型客车

每辆

300元

载货汽车 

按自重每吨

96元

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专项作业车

轮式专用机械车 

按自重每吨

96元

 

三轮汽车

低速货车 

按自重每吨

60元

 

摩托车 

每辆

120元

 

船舶

 

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

每吨

3元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

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

每吨

4元

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

每吨

5元

净吨位10001吨及其以上

每吨

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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