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绿色出租车投入使用后达到国家规定的营运车辆更新年限,经营企业必须更新车辆,不得将旧车继续投入营运。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前款规定的旧车不予核发年检证。
退出营运的车辆,由市主管部门收回营运证件,并监督拆除营运服务设施。
第三十三条 绿色出租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投入营运:
(一)车辆检验不合格的;
(二)发生机械故障不能正常营运的;
(三)计价表或无线通讯设施不能正常工作的;
(四)服务设施破损、污垢,不宜乘坐的;
(五)车号牌字迹模糊、不易辨认的。
第三十四条 绿色出租车不得驶入深圳经济特区。
第三十五条 外地出租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从事起点和终点在深圳市范围内的载客业务;
(二)按市政府规定的道路交通限制区域、路线行驶;
(三)不得在市政府规定的场站外搭载回程乘客。
第五章 驾驶员管理
第三十六条 绿色出租车驾驶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七条 经营企业持市主管部门认可的驾驶员合格证书、劳动用工合同和员工服务合同到市主管部门申办驾驶准许证。经市主管部门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驾驶员核发驾驶准许证。
驾驶准许证仅限绿色出租车驾驶员本人使用。
第三十八条 经营企业聘用驾驶员应当遵守市政府居民就业比例的有关规定。
本市居民符合本规定第三十六条所列条件并经考试合格的,经营企业应当予以聘用。
第三十九条 驾驶员营运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礼貌,不在车内吸烟;
(二)穿着统一服装;
(三)确保车容车貌整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四)携带符合规定的营运证件;
(五)上、下客时按照规定停车;
(六)按照合理路线或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
(七)按照规定操作计价表;
(八)按照标准收费并出具由市税务部门和市主管部门统一确认的客运发票;
(九)发现乘客在车上的遗失物,应当设法归还或及时上交所在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