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湖南省地方税务局部分新增发票销售价格的函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湖南省地方税务局部分新增发票销售价格的函
(湘价函〔2008〕85号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请予核定发票价格的函》收悉。根据国家发改委《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532号)的规定,经成本测算,结合我省实际,现核定你局部分新增发票销售价格(见附表),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批复核定的发票销售价格为最终销售价格,含发票的运输、仓储、损耗、保管等费用,各级税务部门不得在此价格上增加其他任何费用。

  二、各执收单位接到批复后,应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票据管理及收费资金的收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三、本批复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有效期满后,你局应按规定重新报批。本批复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反映。

  四、本批复按职责分工分别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湖南省地方税务局部分新增发票销售价格表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湖南省地方税务局部分新增发票销售价格表

发票名称

规格(mm)

联次

单位数量

计价单位

价格(元)

纸制门票发票

210×55

1

100

5万份以下,每本20元;

5万份以上(含),每本14元

干式复写纸发票

241×177

3

1

0.45

4

1

0.5

241×152

4

1

0.46

250×152

4

1

0.48

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210×140

3

1

0.42

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

150×70

2

100

8

防伪定额发票

180×80

1

100

8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