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还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文〔2008〕23号)
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防范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还风险,保障城市建设资金良性循环,现将《宁德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还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元月十六日
宁德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还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市本级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行)贷款资金的偿还,保证政府信用和企业信用,保障土地收储和城市建设资金的良性循环,按照“防范风险、规范管理、安全运作、确保还款”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还风险基金是指政府从每年市本级土地出让金中按一定的比率提取的专项用于偿还市本级开行贷款本息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与开行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项下政府信用合作额度内的贷款资金本息的偿还。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能
第四条 设立宁德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还风险基金领导小组,为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还风险基金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成员由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投公司等部门组成,负责对基金的使用进行领导和协调,审定基金的投资方向和风险防范,安排贷款的年度还款计划。
第五条 风险基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风险基金管理部和财务部,挂靠宁德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一、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协调领导小组和各部门的工作。
2、拟定本管理办法。
二、风险基金管理部主要职责:
1、为领导小组决定基金的投资方向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2、落实领导小组的投资决策及交办事宜。
三、财务部主要职责:
1、负责管理基金,保障基金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