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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税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房屋装修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对能够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按现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
  第六条 纳税人在结算工程款时,应按规定向支付方开具发票。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发票;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应给予开具《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第七条 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收及附加,应分别按税收及附加科目入库。
  第八条 房屋装修工程应缴纳的税款由工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征收。
  第九条 各分局、各市地税局应按照《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可委托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房屋管理部门或支付价款的单位(以下简称代征人)代征税收及附加,并签订代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代征人应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房屋装修税收及附加的代征工作。代征人应按规定填写税收完税证,不得涂改、分联填写,不收税不得开具税票,填写错误的税收完税证要全套保存,不得销毁。
  代征人不得再行委托其他单位代征税收及附加。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应严格执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加强对代征人的业务培训和政策辅导,指导其正确执行税收政策,正确使用税收完税证,及时结报解缴票款,妥善保管税收票据。
  各分局、各市地税局应加强对代征人和代征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对税收完税证的领发结报、税款的清缴、报表的统计等要建立制度,落实责任,定期考核,确保代征工作的正常运转和国家税款、税收票据的安全。
  第十二条 各分局、各市地税局应根据有关规定,向代征人支付代征手续费。代征人不得从代征税款中坐支手续费。
  第十三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在辖区定期公开、广泛宣传房屋装修税收及附加政策、缴纳程序、代征单位信息,积极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最大限度的方便纳税人享受纳税权利,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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