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税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房屋装修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7〕165号)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为加强我市房屋装修行业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市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房屋装修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房屋装修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装修税收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装修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本办法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装修,是指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对房屋进行装饰和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四条 纳税人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向房屋装修工程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缴纳营业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税收及附加)。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收及附加,按照以下方法计算确定:
(一)对能按有关规定设置帐簿,提供准确、完整的纳税资料, 并能正确计算盈亏及应纳税额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对其实行查帐征收。
(二)对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对其实 行核定征收。按照规定的每平方米核定税额计算缴纳。计算公式为:应缴纳的税收及附加=房屋装修面积x每平方米核定税额。
核定征收标准如下:
单位:元/平方米
装修标准
| 核定征收标准
|
700元(含700元)/平方米以下
| 2元/平方米
|
700-1200元(含1200元)/平方米
| 4元/平方米
|
1200元/平方米以上
| 6元/平方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