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监督抽检是质量监督机构必须采用的监督手段之一。监督抽检报告单具有公正性和权威性。当监督抽检的合格性判定结论与有见证送检或有见证自检的不一致时,以监督抽检结果为准,必要时扩大监督抽检范围,彻底查清工程质量的实际情况,并以监督抽检结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八章 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施工企业为同一单位工程所提交的质保资料中,同种建材的检验报告应出自同一家检测单位。
第二十五条 有见证取样送检的检验报告原则上由取样送检见证人领取,并在承检单位的领报告凭证上签字备案,阅后转交施工单位。(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可由施工方领取,检验不合格的报告必须由见证人亲自领取)。
第二十六条 建立不合格建材检验报告备案制度。各检验(测)单位必须单独建立不合格试验项目台帐。出现不合格试验项目应由承检方及时书面通知监理或建设单位,并将试验报告送该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备案;其中,影响结构安全的建材应在24小时内向监理、监督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送检方或被抽检方对检验或抽检结果有疑议时,可在收到检验报告后15天内申请由上一级法定检测机构进行仲裁检验,并以仲裁检验结果为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从1998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
注 此项原文为:(一)常规监督抽检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所监督工程必须进行的监督检验。常规监督抽检的抽样比例可以依据所监督工程的种类和工程的重要性,在工程正式开工前由监督单位会同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共同确定,但抽样比例最低不得少于单位工程同种建材所需试验总次数的5%,试验总次数在20次以下的不少于2次。常规监督抽检按规定收取检测费用。施工单位自检或委托检验的试验次数可在规定试验总次数中扣除常规监督抽检试验次数。
附件20:
关于对建筑外墙窗户实行用前检验的通知
(深建材〔2000〕17号 2000年12月27日)
各区建设局、各施工、监理单位:
为治理建筑外墙窗户渗漏水质量通病,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注),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我市建设工程中的外墙窗户实行用前检验制度,进入施工现场的外墙窗户经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验项目
(一)铝合金窗:雨水渗漏性能、抗风压性能、铝型材厚度;
(二)PVC塑钢窗:雨水渗漏性能、抗风压性能、PVC型材的低温落锤冲击、加热后状态、加热后尺寸变化率、角强度试验;
(三)其它种类窗可参照上面项目进行。
二、抽样要求
(一)用前检验采取见证方式进行,即在监理单位的见证下,在工地现场抽样,并送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验。
(二)抽检比例:同一工程项目外墙窗户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须抽取不同类型(推拉、平开)主规格窗各一组送检;由不同厂家生产的,须分别抽检。同一工程项目外墙窗户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抽取用量最大的一组主规格窗送检;由不同厂家生产的,须分别抽检。
三、其它要求
检测机构出具的建筑外墙窗户检验合格报告,须作为工程竣工资料存档。
注 此处原文为:为治理建筑外墙窗户渗漏水质量通病,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深圳市建筑防水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附件21:
关于统一我市建设工程检测报告格式的通知
(深建技〔2000〕24号 2000年10月26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检测单位(简称检测单位)的管理,规范检测行为,提高我市检测报告的质量,保证检测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可靠性,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建设工程检测报告实行统一格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市建设工程检测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检测许可证,严格按照检测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检测工作(注)。
二、自2001年1月1日起要求使用新的全市统一的检测报告格式,原使用的报告格式同时作废。
三、检测报告要求按年度统一编写流水号;明确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签审制度,原始记录必须有主要检测人员和校核人亲笔签字,检测报告必须有主要检测人、校核人、批准人亲笔签字并加盖检测单位的检测专用章,基桩检测报告要求附有检测单位的检测许可证复印件。
四、对同一单位工程所提交的质量保证资料中,同一检测项目的检测报告应出自同一检测单位。
五、各单位可访问“深圳建设”网站获取本格式,网址:www.szjs.gov.cn,在使用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函告我局。
注 此条原文为:一、我市建设工程检测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取得我局颁发的检测许可证,严格按照检测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检测工作。
附件22:
关于加强建筑用砂管理的通知
(深建字〔2001〕41号 2001年4月25日)
各有关单位:
据查,最近有不少“咸水砂”进入我市。这些“咸水砂”大部分氯离子含量超过国家建筑用砂的标准,一旦用于建设工程上,将直接影响建设工程的质量。为坚决杜绝氯离子含量超过国家建筑用砂标准的“咸水砂”在我市建设工程中使用,加强建筑用砂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注)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配备专人及相关检测设备对建筑用砂的质量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管。采用建筑用砂前,应当慎重选择建筑用砂的供应单位和砂源。建筑用砂进入生产场地时,应当根据技术标准的要求分批次进行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
二、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建筑用砂的进场联合验收制度和用前有见证取样检验制度。施工单位不得使用未经验收、检验或验收、检验不合格的建筑用砂。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单位违规使用建筑用砂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三、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所监督的施工项目或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建筑用砂的抽检,确保每月不定期抽检1-2次。发现氯离子超标或其它质量问题的,必须及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四、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用砂的监管,对违规使用建筑用砂的要加大处罚力度。
五、对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用砂的,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它损失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施工单位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监理单位不参与建筑用砂进场联合验收的、或不履行见证取样检验的见证责任的、或对施工单位违规使用建筑用砂不予制止的,视同监理失职,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注 此处原文为:《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现已被《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所取代。
附件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总造价超过2000万元或者监理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业主应当通过招标方式委托监理单位,但《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规定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招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由业主自行决定
第三条 建设监理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
第四条 建设监理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行统一的监督和指导。
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管理权限范围内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交通等有关专业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注1)。
第六条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宝安、龙岗两区项目管理权限范围内建设工程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分别在交易中心的分中心进行。
有关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交易服务费按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实行监理招标的工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二)有关初步设计文件已经批准;
(三)已取得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
(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第八条 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可自行办理建设监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
(二)具有组织开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条件的,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组织招标。
第九条 监理招标前,招标人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招标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招标申请之日起7日内对招标申请进行核准,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代理机构无相应资格、招标前期条件不具备、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有重大瑕疵的,可以责令招标人暂停招标活动。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实施招标活动。
第十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交易中心信息网络上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监理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一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可以在招标公告中对投标人的资质、专业技术力量、监理业绩、社会信誉等方面提出资格预审要求,但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人提出的资格预审条件使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少于6名的,可视为不合理条件,但本市符合资质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6名的除外(注2)。
通过招标人资格预审的投标人为合格投标人。未提出资格预审要求的,符合资质报名的投标人均为合格投标人。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概况、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以及地质情况等;
(三)监理招标范围,包括监理工程范围及监理工作内容;
(四)监理费计价、支付及结算方式;
(五)监理期限及监理工作质量要求;
(六)对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机构成员的资格及业绩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