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物业管理辖区内进行地下开挖作业时,应当向该区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危及、影响到燃气管道及设施的施工作业通知燃气经营单位共同制定保护监管措施,或制止施工单位施工。
第三十五条 高层建筑严禁使用瓶装气。具备管道供气条件的多层建筑,应使用管道气。严禁管道气与瓶装气混合使用。
第三十六条 管道燃气用户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使用规定,正确使用燃气及燃气用具,不得擅自拆、改、迁、装燃气管道和设施,不得将燃气管道及设施埋墙或暗设。严禁明火检漏。
第三十七条 管道燃气用户所使用的燃气软管必须采用合格的耐油橡胶管。
第三十八条 燃气软管不得穿墙、窗和门,灶前旋塞阀与燃器具的连接软管长度不应超过2米。软管与灶前旋塞阀及燃气具的连接处应用喉码锁紧。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燃气经营单位同意,禁止开启或关闭燃气管道系统上的公共阀门,消防紧急情况除外。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管道燃气经营单位正常的检查、维修或抢修。
第四十一条 确因需要拆除、迁移管道供气设施的,必须到燃气经营单位办理手续。
第四十二条 公共场所燃气管道及各种燃气设施必须设置统一的明显标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涂改、移动、毁坏或覆盖。
第四十三条 严禁在燃气管道及设施上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严禁向燃气管道及设施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严禁在燃气管道及设施上和安全保护距离内挖坑取土、开挖沟渠、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第四十四条 对申请开工的项目应由建设单位审查施工范围内是否有燃气管线及设施。对有可能影响到管道及设施安全运行的,建设单位必须按《
深圳市燃气条例》、《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在施工前须书面通知燃气经营单位,确定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燃气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监护,保护施工现场中的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注3)。
第四章 抢修与事故处理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管道、设施、燃器具泄漏或燃气事故,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单位报告,根据情况同时向公安消防部门报警,且尽可能采取一切能阻止或减轻燃气泄漏或事故扩大的有效措施,如设立现场警戒区、关阀停气、自然通风、禁止烟火等。
第四十六条 燃气经营单位应设置专职的抢修部门,设立24小时抢修值班,配备通讯设备、抢修器材、车辆、专职人员,并预先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修方案。接到抢修报告后,能迅速到达现场组织抢修,并不间断地作业,直到修复完毕。
第四十七条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组织供气抢修时,对影响抢修作业的林木,市政设施和其它构筑物,可以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事后能恢复原状的应及时恢复原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给予合理补偿。
第四十八条 发生燃气事故,燃气企业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第四十九条 燃气事故的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燃气事故是指因燃气管道、设施、燃气用具发生泄漏、火灾、爆炸等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燃气事故不包括利用燃气进行犯罪或自杀所造成的事故。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燃气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执行深圳市燃气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燃气行业管理部门将按照《
深圳市燃气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注4)。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注1 此条原文为: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燃气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注2 此条原文为:第六条 从事燃气经营的单位必须按照《城市燃气企业资质标准》的要求,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或《广东省燃气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燃气经营。
注3 此条原文为:第四十四条 对申请开工的项目应由建设单位审查施工范围内是否有燃气管线及设施。对有可能影响到管道及设施安全运行的,建设单位必须按《
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在施工前须书面通知燃气经营单位,确定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燃气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监护,保护施工现场中的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
注4 此条原文为: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燃气行业管理部门将按照《
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附件15:
关于加强散装水泥质量管理的通知
(深建材〔1998〕11号 1998年7月28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散装水泥管理,确保散装水泥质量,我局针对目前工作中存在的一些薄弱环节,提出以下改进措施,请遵照执行。
一、散装水泥中转库购进水泥时,必须要求厂家提供每一个出厂编号的质量检验报告单。
二、散装水泥入库时必须进行检验,如发现质量有问题,应立即停止销售。
三、散装水泥贮存期间,要求每月对不同品种、不同标号的水泥分别送检一次,检验结果作为本月销售水泥的质量凭证。我局安排抽检的月份,本单位可不再送检。
四、各中转库检验水泥强度低于原出厂标号的要降低标号使用。储存超过3个月或降低标号的水泥,销售时要书面告知使用单位(注)。
五、不同品种或标号的水泥要分库贮存,更换其它水泥时要进行清仓处理。
六、要加强散装水泥流动罐的管理。各散装水泥使用单位要按不同水泥品种、标号,分别装罐,更换其它水泥时要先清理贮罐,以免造成水泥混装,影响质量。
七、我局每季度对各生产厂家的散装水泥抽检一次,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对产品不合格的厂家作出处理。
八、各水泥销售单位要建立、健全散装水泥质量管理档案,每次检验报告必须存档,以备检查。
注 此条原文为:四、各中转库应配备水泥均化设施,每3个月将库存水泥均化一次。经检验强度低于原出厂标号的要降低标号使用。储存超过3个月或降低标号的水泥,销售时要书面告知使用单位。
附件16:
关于在我市工程中使用的砼空心墙板
统一执行JG3063-1999标准的通知
(深建材〔2000〕1号 2000年3月5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砼空心墙板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经研究决定,从2000年7月1日起,我市对在建设工程中使用的砼空心墙板统一执行JG3063-1999标准。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JG3063-1999标准中板的厚度、板面平整度、侧向弯曲、抗冲击性能、抗弯破坏荷载、抗压强度、面密度、干燥收缩值等指标实行材料进场必检制度,其它项目的检验可在型式检验时进行(注)。
此外,为提高我市砼空心墙板行业的整体素质水平,根据《新型建材及制品发展导向目录》,从2001年1月1日起,我市将取消手工作坊式砼空心墙板生产工艺。
注 此款原文为:为加强砼空心墙板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经研究决定,从2000年7月1日起,我市对在建设工程中使用的砼空心墙板统一执行JG3063-1999标准。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JG3063-1999标准中板的厚度、板面平整度、侧向弯曲、抗冲击性能、抗弯破坏荷载、抗压强度、面密度、干燥收缩值等指标实行材料进场必检制度,其它项目的检验可结合年审进行。
附件17:
各区建设局,各施工、监理、设计单位:
根据建设部、国家经贸委、质量技术监督局、
建材局《关于在住宅建设中淘汰落后产品的通知》(建住房〔1999〕295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住宅建设中淘汰落后产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6月1日起,淘汰砂模铸造铸铁排水管,推广应用硬聚氯乙烯(UPVC)塑料排水管;室内给水管道禁止使用冷镀锌钢管、热镀锌钢管,推广应用铝塑复合管、交联聚乙烯(PE-X)管、三型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等新型管材。
二、自2000年12月1日起,禁止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32系列实腹钢窗和25系列、35系列空腹钢窗,推广应用具有节能、密封、隔音等优良性能的符合《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注1)要求的建筑用窗。当前应重点推广应用符合《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塑料窗》(JG/T140-2005)(注2)标准的PVC塑料窗,以及符合《平开、推拉
彩色涂层钢板门窗》(JG/T3041-97)标准的彩色涂层钢板窗等新型节能窗。
三、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全面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注3)。
注1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95)已被《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所替代。
注2 《PVC塑料窗》(JG/T3018)已被《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塑料窗》(JG/T140-2005)所替代。
注3 此条原文为:三、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建筑物的内隔墙、围墙、临时建筑物等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附件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本办法(注1)。
第二条 凡在深圳市范围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和工程施工、监理、建设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宝安、龙岗两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本区内预拌混凝土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施行。特区内由市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宝安、龙岗两区分别由区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原材料、配合比、试块强度等原始试验记录,并按月向市、区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二)每月不定期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选用的水泥、砂、石、粉煤灰、外加剂等主要原材料以及预拌混凝土的质量进行抽检,并进行比对试验。抽检和比对试验结果按月书面报市、区主管部门。
(三)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和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报请市、区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条 深圳市水泥及制品协会是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社团组织,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协助市主管部门开展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