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墙改保证金墙改基金管理办法》等2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序号

检查

项目

扣分标准

检点记录

应得分数

扣减分数

实得分数

5

1)未明确各区域卫生责任人、未定期搞卫生除“四害”、施工现场有臭味扣10分

2)未做到工完料清高处抛撒垃圾各扣5分

3)带泥沙车辆驶出工地未冲洗干净扣5分

4)宿舍不整洁扣5分

5)宿舍无消暑和防蚊虫叮咬措施,扣3分

6)食堂无卫生许可证、工作人员无健康证各扣5分

7)生熟未分开操作、无防蝇措施各扣5分

8)熟食容器使用非食用塑料制品扣3分

9)未设茶水亭、茶水桶扣5分

10)茶水亭、茶水桶不符合要求,扣3分

11)无保健医药箱扣5分

12)无急救措施和器材,扣5分

13)无经培训的急救人员,扣4分

20

6

音管

1)场地内有大面积飞扬的粉尘扣5分

2)现场焚烧有毒、有害、有恶臭气味的物质扣5分

3)中午和夜间未经许可施工扣10分

4)施工产生超过有关规定的噪音限值扣5分

5)未建立施工不扰民措施,扣5分

10

7

1)未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火、计划生育责任人扣5分

2)未建立来访登记制度、没值班门卫扣10分

3)工作人员未佩戴工作卡每人扣1分,最高扣5分

4)管理与作业人员工作卡未作颜色区别扣5分

5)发现黄、赌、毒各扣5分

6)未给工人设置学习和娱乐场所扣4分

7)未开展卫生防病教育扣4分

10

小计

40

检查项目合计

100


  检查人:                      年 月 日

  注:1.每项最多扣减分数不大于该项应得分数;

  2.保证项目有一项不得分或保证项目小计不足40分的,检查项目合计0分;

  3.检查评定等级为:文明工地85分以上(含85分),合格70分以上(含70分),不合格(不足70分)。

  附2:
  “五牌一图”的参考内容及要求

  一、工程概况牌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设计单位

质监单位

监理单位

安监单位

结构层数

建筑总高度

建筑面积

工程总造价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

投诉电话


  二、组织网络牌(略)
  三、安全纪律牌

  (一)进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帽带,并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二)凡2米以上的悬空,高处作业无安全设施的必须系好安全带,扣好保险钩;

  (三)高处作业时不往下或向上乱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

  (四)各种电动机械设备,必须有漏电保护装置和可靠安全接地方能开动使用;

  (五)未经有关人员批准不准任意拆除安全设施和安全装置;

  (六)未经教育不得上岗、无证不得操作、非操作人员严禁进入危险区域;

  (七)井字架吊篮、料斗不准乘人;

  (八)酒后不准上班操作;

  (九)穿拖鞋、高跟鞋、赤脚或赤膊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十)穿硬底鞋不准进行登高作业。

  四、防火须知牌

  (一)不准在宿舍内和施工现场明火燃烧杂物和废纸等,现场熬制沥青时应有防火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

  (二)不准在宿舍、仓库、办公室内开小灶;不准使用电饭煲、电水壶、电炉、电热杯等,如需使用应由行政办公室指定统一地点,但严禁使用电炉;

  (三)不准在宿舍、办公室内乱抛烟头、火柴棒、不准躺在床上吸烟,吸烟者应备烟灰缸,烟头和火柴必须丢进烟灰缸;

  (四)不准在宿舍、办公室内乱接电源、非专职电工不准私接熔丝,不准以其他金属丝代替保险丝;

  (五)宿舍内照明不准使用60W以上灯泡,灯泡离地高度不低于2.5米,离开蚊帐等物品不少于50厘米;

  (六)不准将易燃易爆物品带进宿舍;

  (七)食堂、浴室、炉灶的烧火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及时清理炉灶余灰、不准随便乱跑;

  (八)不准将火种带进仓库和施工危险区域、木工间及木制品堆放场地;

  (九)不准在宿舍区、施工现场和公安局规定的禁区内燃放鞭炮和烟火;

  (十)电焊、气焊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执行动火证制度,不准在易燃易爆物附近电气焊。

  五、文明施工管理牌

  包括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组织机构,责任制落实情况、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文明守则等。

  六、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包括临时设施、现场交通、现场作业区、施工设备及机具的布置,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的堆放位置等。

  大型工程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因施工期变动较大应按基础、主体、装修三阶段进行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设计。

  注:“五牌一图”的尺寸规格:长1.83米,宽0.915米(标准规格七夹板横放);

  色彩字体:蓝底白字,仿宋体。

  附件13: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
(深建施〔2000〕15号 2000年4月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和强化政府质量监督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称质监站)对建设工程质量依法进行强制性监督。

  第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以对工程项目合法性和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以及建筑实物质量进行监督,实物质量监督以涉及结构安全和影响使用功能等内容为重点。

  第四条 质监站的主要职责:

  (一)检查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定资格,监督其在资质等级允许的范围内按法定建设程序从事工程建设活动;

  (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的关键部位和环节进行施工现场的监督;

  (三)对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体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建设工程的中间和竣工验收实施监督;对建设工程签发质量监督报告;

  (五)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鉴定和处理进行监督;

  (六)对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组织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监督工作内容

  第五条 工程项目合法性的监督。

  (一)建设程序

  1.监督建设工程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2.通过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隐蔽工程验收、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地基基础中间验收(含桩基)、主体结构中间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等过程中的有关资料进行检查,监督建设工程施工是否按法定的程序进行。

  (二)承发包行为

  通过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半成品、设备供应等合同的抽查,主要监督以下内容: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