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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墙改保证金墙改基金管理办法》等2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注:本篇法规中的《深圳市墙改保证金墙改基金管理办法》已被: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墙改保证金墙改基金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5月28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28日)废止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墙改保证金墙改基金管理办法》等2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建规〔2008〕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墙改保证金墙改基金管理办法》等23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深圳市墙改保证金墙改基金管理办法(深建字〔1995〕206号)

  2.关于在全市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新型塑料给水管的通知(深建技〔1999〕11号)

  3.关于限制立窑水泥在建设工程中使用的通知(深建材〔1999〕16号)

  4.关于加强建筑门窗质量管理的通知(深建材〔2001〕19号)

  5.关于颁布《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综合价格》的通知(深建字〔1994〕130号)

  6.关于颁布《深圳市建筑工程综合价格》的通知(深建字〔1997〕13号)

  7.关于颁布《深圳市市政维修工程综合价格》的通知(深建计〔1998〕18号)

  8.关于颁布《深圳市安装工程综合价格》的通知(深建字〔1999〕134号)

  9.关于颁布《深圳市园林建筑绿化工程综合价格》的通知(深建字〔2001〕95号)

  10.关于在施工现场正确使用安全色和安全标志的通知(深建施〔1997〕61号)

  11.关于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停止使用竹脚手架的通知(深建字〔1994〕123号)

  12.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检查评定标准》的通知(深建施〔1998〕41号)

  13.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深建施〔2000〕15号)

  14.关于颁布《深圳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建燃〔1998〕19号)

  15.关于加强散装水泥质量管理的通知(深建材〔1998〕11号)

  16.关于在我市工程中使用的砼空心墙板统一执行JG3063-1999标准的通知(深建材〔2000〕1号)

  17.关于在住宅建设中淘汰落后产品的通知(深建材〔2000〕3号)

  18.深圳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深建材〔2000〕9号)

  19.关于发布《深圳市建筑业建材取样送检规定》的通知(深建技〔1998〕5号)

  20.关于对建筑外墙窗户实行用前检验的通知(深建材〔2000〕17号)

  21.关于统一我市建设工程检测报告格式的通知(深建技〔2000〕24号)

  22.关于加强建筑用砂管理的通知(深建字〔2001〕41号)

  23.深圳市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办法(深建法〔2000〕71号)

  附件1:
深圳市墙改保证金墙改基金管理办法
(深建字〔1995〕206号 1995年11月9日)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深圳市推行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深府〔1995〕151号),加强墙改保证金、墙改基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墙改办必须设立墙改保证金专户,对其征收与退还实行严格的管理。

  第三条 凡建设工程按规定采用新型墙体材料者,在墙体工程竣工验收后两个月内,建设单位可向市墙改办申请退还墙改保证金。逾期不办理申请退还者,保证金全部转入墙改基金。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退还保证金,必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申请退还保证金时要填写好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原保证金缴纳凭证;

  (三)购买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有效发票;

  (四)工程设计图纸。

  上述资料经市墙改办审核认可后,提供现场核实资料,按照工程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数量计算退还本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现行利息支付。

  第五条 墙改保证金转入墙改基金后,由市墙改办出具专用收据,建设单位可凭收据将缴纳的墙改基金列入工程成本。专用收据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核发。

  第六条 墙改办必须按期向市财政局报送墙改保证金收退情况报表,接受财政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七条 墙改保证金转入墙改基金后,市墙改办必须于10天内将其转入市财政专户,实行“墙改基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墙改基金主要用于下列用途:

  (一)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新建项目和技改项目;

  (二)开发新型墙体材料新工艺、新技术;

  (三)扶持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改善建筑功能的示范楼和示范小区;

  (四)经财政部门核定的市墙改办会议费、宣传费、业务费及其它支出。

  第九条 属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项目,按优惠利息(比银行利率低于20%利率计算)贷款办法;属第八条第(二)项的项目,按低息或无息贷款办理。属第八条第(三)项范围,按国家有关投资政策办理,其投资回报的收益全部转入墙改基金。

  第十条 市墙改办应于每年年底前编制下一年度墙改基金使用计划,经主管局(建设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执行。计划外临时用款的,由市墙改办另行报批。

  第十一条 申请使用墙改基金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提供主管部门担保并有偿还能力的企业;

  (三)开发该项目的企业,其自有资金应具备投入占总投资额的50%以上。

  第十二条 申请使用墙改基金的程序:

  (一)申请使用墙改基金的单位,需向市墙改办申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有关部门论证及主管部门提出意见;

  (二)市墙改办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报市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后下达用款通知;

  (三)市墙改办根据用款通知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办理用款手续。其中属借款性质的,由申请单位与市财政局办理签定借款合同等手续,并委托银行按签定合同规定监督执行;

  (四)使用墙改基金的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当中向市墙改办、市财政局报送季、年度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报表,直至项目完成为止。

  第十三条 墙改基金必须用于所批准的项目,发现挪作他用者,市墙改办应立即通知市财政局停止拨贷款及尽快追回贷款和拨款的本息。对已经发放的贷款的计息按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执行。情节严重者,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贷款期限为1年、2年,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的本息要按期归还。逾期不还,属低息的改为全息利率计息;属全息的改按市财政局有关逾期贷款的计息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各征收站的代征手续费按总征收额的2%(0.1元/M2)支付给代收站。墙体材料验收费按转入墙改基金总额2%支付手续费。

  第十六条 墙体材料保证金及墙改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5年11月9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在全市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新型塑料给水管的通知
(深建技〔1999〕11号 1999年4月28日)

各有关单位:

  新型塑料给水管具有卫生、质轻、耐腐蚀、阻力小、施工方便等特点,为了提高我市自来水的水质、推动技术进步,决定在全市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新型塑料给水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室内生活给水管网及小区室外供水市政管网(管内径在200mm以下)全面推广应用新型塑料及其复合管材和管件,逐步淘汰镀锌钢管。

  二、在我市推广应用的新型塑料及其复合管材和管件,其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必须具有相关的设计、施工、验收规程或规范;管材、管件配套齐全。

  三、为保证工程质量,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相关设计规程设计;施工单位应对新型塑料及其复合管材和管件进行用前检验,并对专业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监理和质监部门应加强监督抽检,认真做好专项工程的验收。

  四、有关新型塑料及其复合管材和管件的市场价格可参照市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市场指导价运行。

  五、本通知自1999年6月1日起实行。在本通知实行过程中,各单位要注意总结经验,有何问题可及时与我局联系。

  附件3:
关于限制立窑水泥在建设工程中使用的通知
(深建材〔1999〕16号 1999年6月2日)

各有关单位:

  我市的城市建设正向现代化、国际化方向迈进,对建筑材料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立窑(包括机立窑)水泥因受规模、工艺的限制,存在质量不稳定,均匀性差,安定性不易保证等问题,我市曾在1986年发文对立窑水泥的使用范围进行了限制。近年来,我市因立窑水泥安定性不合格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在日常的水泥用前检验中,出现强度不合格和废品的,立窑水泥也占了绝大多数。可见,立窑水泥已越来越不能满足我市的建设工程需要。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对立窑水泥的使用范围重申如下:

  一、特区内所有建筑工程的砼基础、桩基、承台、梁、柱、板、墙结构工程部位,不得使用立窑水泥。宝安、龙岗两区所有建筑工程的砼基础、桩基以及8层以上的高层建筑的承台、梁、柱、板、墙结构工程部位,不得使用立窑水泥。

  二、全市范围内市政工程中的桥梁、涵洞、隧道以及市政道路的路面不得使用立窑水泥。

  三、所有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和水泥给排水管道生产企业不得使用立窑水泥生产预拌混凝土和水泥给排水管道。

  四、其它工程部位使用立窑水泥必须慎重,要依照先检后用的原则,经有资质的实验室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附件4:
关于加强建筑门窗质量管理的通知
(深建材〔2001〕19号 2001年7月13日)

各有关单位:

  门窗是建筑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好坏,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和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市建设工程中建筑门窗的设计、生产、施工、监督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筑外窗的隔声管理

  我市高速公路、快速路和主干路红线两侧100米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学校、医院临路一侧的建筑外窗隔声量不得低于《建筑外窗空气隔声及其检测方法》GB8485-87标准中的四级标准(30≤Rw≤35);次干路和支路红线两侧50米范围内,上述建筑临路一侧建筑外窗的隔声量不得低于GB8485-87标准中的五级标准(25≤Rw≤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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