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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和办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六)须向市政府报送的请示、意见、报告等上行文,一般不同时主送市委、市政府,更不要多头请示;属政府职责范围之内且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只报送市政府。
  (七)正确使用“请示”和“报告”两个文种。向市政府请求指示、批准、批复时,使用“请示”;向市政府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市政府的询问时,使用“报告”。请示必须一文一事,明确提出需要解决的有关问题。不要在一篇请示中同时请示若干个不同性质不同类别的问题,更不要越级请示。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向市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必须由报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请示性公文必须标注联系人和联系电话。除特殊紧急情况外,市政府办公室不受理越级上报的公文。
  (八)拟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单位送市法制局审核,再由市法制局报市政府研究。涉及机构设置、人员定编的文件,由行文单位直接送市编办办理。
  (九)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各部门要求以市政府名义转报省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的公文,必须写明所要转报的有关事项,明确提出所转报的单位。
  二、关于承办公文的有关要求
  (一)对市政府办公室在受理请示、意见、报告过程中需要征求有关县(市、区)、部门和单位意见的事项,各有关县(市、区)、部门和单位在收到征求意见的公文后,要认真研究,按具体的时限要求以书面形式提出明确意见,由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单位印章后,退回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不得报送未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阅签字和未加盖单位印章的意见。在书面报送的意见中,要标注清楚所提意见原文的标题、发文字号及市政府办公室办文编号,连同原件一并退回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以便于办理和归档。
  (三)承办单位接到市政府办公室《工作事项和文电交办单》时,办理时限一般为7个工作日,超过规定时限未能作出答复意见时,要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说明原因,并抓紧办理。急件按时限要求办理。
  三、关于代拟公文的有关要求
  (一)各部门代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拟制的公文必须以正式文件报送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申请发文的理由、背景情况要详细说明,同时报送电子版。代拟的公文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征求意见),争取意见一致后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的,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市政府协调或裁定。
  (二)各部门代拟文稿,主送和抄送范围必须明确。凡拟主送或抄送给有关县(市、区)和部门的,要附有这些县(市、区)和部门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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