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和办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湛府办函〔2008〕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行政机关公文是政府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是政府政务运作和决策的核心载体。近年来,各县(市、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认真学习贯彻《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有关文件精神,公文报送和办理工作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但是,个别县(市、区)、部门和单位在公文报送和办理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公文的办理效率和政府工作的高效有序运行。为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和办理工作,构建和谐的政务环境,确保政令畅通,根据《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报送公文的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公文办理要坚持一个“出口”,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统一由办公室或负责文秘工作的科室对公文格式、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等进行审核把关。对不符合《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市政府办公室一律作退文处理。
(二)要本着“实事求是、确有必要”的原则,属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各部门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的事项,不得向市政府行文;可以由市政府职能部门解决的事项,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部门应径向市政府职能部门行文,不必向市政府行文;可以通过本县(市、区)职能部门向市政府职能部门行文解决的事项,不以县(市、区)政府名义行文。不得以县(市、区)党委或部门党委(党组)名义向市政府报送请示性公文。
(三)不得将来文直接报送领导同志个人(领导直接交办事项除外),避免公文多头呈送,影响办文时效。
(四)要规范公文报送方式,合理确定公文紧急程度,不要随意标注急件、特急件。紧急公文正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非紧急事项的公文,不得以传真形式报送。
(五)报送的公文要按规定的格式印制,做到格式规范、文字清楚、装订整齐。请示、意见、报告均要一式3份,如有附件,附件必须完整,与主体份数相同并尽可能装订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