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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厅局以上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单位级别在厅局级以下的,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副省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四)工作人员在昆明市区(含市远郊区)内出差办事,其公共交通费(不包括出租小汽车)据实报销。

  第七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省财政厅参照财政部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确定的各级别人员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确定省级国家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各级别人员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

  第十条 鉴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的差异,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按省内、省外分别制定,省内分为一类地区和二类地区。一类地区包括昆明市、大理州、丽江市、迪庆州、西双版纳州。二类地区包括昭通市、曲靖市、玉溪市、红河州、文山州、普洱市、楚雄州、保山市、德宏州、怒江州、临沧市。

  第十一条 省外、省内一类地区和二类地区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见下表:
  单位:元/人天

级别

开支标准

副省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处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处级以下

人员

省外

600

300

240

150

省内一类地区

600

300

240

150

省内二类地区

600

300

20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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