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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8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


  定期对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营情况进行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未按规定运行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超标排放的,严格依法从重处罚、加倍征收排污费,酌情降低信用等级。对营运情况好的给予奖励,并作为样板企业,支持其在宁德污水处理产业化中扩大市场。对脱硫效果好的火电厂、工业锅炉以及COD减排效果好的企业进行评比,对评选出来的先进企业予以表彰奖励。

  4、继续严格实行未完成减排任务的限批政策

  对不按计划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或者管网配套年度任务的市、县(区),暂停当地城建项目立项、用地、环评文件审批,省里不予安排城建类政府性补助资金。对未按要求建成污染集中治理设施的工业开发区,停止审批其区内新建、扩建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对不按要求完成减排任务的地方和企业,实行必要的环保限批。

  5、继续严格新建项目源头把关

  把新建项目“点对点”总量调剂列为建设项目审批的重要前置条件,要求新上项目新增的污染物排放量必须在区域内通过老项目的治理实现平衡。对不符合总量减排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环评文件,促进企业采取先进技术工艺,节能减排。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工艺技术先进、低耗少污的建设项目以及以改善环境和节约资源为主要内容、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项目,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服务和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6、加大公共财政对减排工作的资金投入

  省政府十分重视污染减排工作投入,省级财政已设立污染减排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城镇污水管网配套、工业企业脱硫和废水深度处理的补助,以及减排指标、监测、考核“三大体系”建设所需资金安排。并制定实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发布减排资金申报指南。在减排专项资金安排中,要把城市污水管网配套和截污工程作为重点扶持和补助的项目,以管网配套进度、截污量及处理水量等为重要依据,采取下拨补助资金、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多种形式补助所在市(县)政府,加大公共财政对管网配套的扶持力度,促进各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网早配套、早截污、早减排。

  (五)责任减排

  实施《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办法》,建立健全严格的减排工作责任追究制。对不按要求落实减排任务的地方政府、部门要严肃追究贵任,对不按规定落实减排工作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撤销授予该地方、部门或企业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并实行创建环保模范城市、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园林城市、环境友好企业、上市环保核查的污染减排“一票否决”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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