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各级政府要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日程,研究部署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农村环境保护相关规划,制订工作方案,检查落实情况,及时解决问题。各级环保、发改、农业(畜牧)、建设、卫生、水利、国土资源、林业、海洋与渔业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效率,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加大农村环境监管力度,逐步实现城乡环境保护一体化。环保、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要抓紧对乡镇领导、规划建设环保和村级国土资源协管员的培训,提高乡镇环保管理水平。
(三)加大农村环境保护投入。各级政府要拓宽投入渠道,引导社会和金融资金进入,逐步建立以政府为导向、农民投入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投入的资金筹措机制。在积极争取国家、省支持的同时,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统筹安排市级环境治理专项资金及涉农的各项专项资金,支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质改善和卫生监测、农村改厕和粪便管理、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有机食品基地建设、农村环境健康危害控制、外来有害入侵物种防控以及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等生态示范创建工作的开展。
(四)增强环保科技支撑作用。在充分整合和利用现有科技资源的基础上,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村环保科技支撑体系。科技部门要将农村环境保护技术研究列入重大科技专项,加大农村环保科研资金投入,推动农村环境保护科技创新。大力研究、开发和推广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农村健康危害评价等方面的环保实用技术。依托“6.16”平台,加快环保科研成果转化,通过试点示范、教育培训等方式,促进农村环保适用技术的应用。
(五)加强农村环境监测和监管。建立和完善农村环境监测体系,各县(市、区)政府要从财政预算中安排县级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专项资金,提高农村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基本农田、水土保护流失生态脆弱区和近岸海域等重点区域的环境监测。发改部门要会同经贸、环保、国土资源、海洋等部门禁止不符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在农村地区立项。环保部门要严格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等环境管理制度。加大环境监督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开展污染物与健康危害风险评价工作,提高污染事故鉴定和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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