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农村环境保护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和城乡统筹,把农村环境保护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以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结合起来,切实抓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加强源头控制和过程管理,大力推广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着力推进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的农村生产生活方式,促进海峡西岸东北翼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主要目标。到2010年,农村环境污染加剧的趋势得到控制,农村饮用水源地得到保护,农村生活饮用水合格率达到90%以上;摸清全市土壤污染与农业污染源状况,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取得一定进展,农村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的资源化利用率均提高10%以上,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率达到80%以上,开展农村污水治理工作,农村改水、改厕工作顺利推进,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65%,严重的农村环境健康危害得到有效控制;农村地区工业污染和生活污染防治取得初步成效,生态示范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得到加强,公众环保意识提高,农民生活与生产环境有所改善。
到2015年,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状况明显改善,农业和农村面源污染加剧的势头得到遏制,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和公众环保意识明显提高,农村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着力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
(一)严格依法保护农村饮用水源。把保障饮用水水质作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首要任务。各地要结合为民办实事项目和农村“六千”水利工程的实施,抓好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工作,严格保护农村饮用水源,防治农业生产、农民生活污染物对饮用水源的污染。到2008年底,全市完成47个建制镇饮用水源保护区警示标志的设立。加强监测和监管,坚决依法取缔保护区内的排污口,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保护区;建立农村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制度,加强对水源水质及水源地环境的监测。加强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评估,掌握水质状况,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村生活饮用水达到卫生标准。
(二)加强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农业(畜牧)部门要会同环保、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等部门组织编制、实施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和污染治理规划,全面完成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各县(市、区)要合理布局并向社会公布禁养、限养、可养区;全面拆除禁建区划定后禁建区内建设的畜禽养殖场,以及划定前建设但在限期内治理未达标的畜禽养殖场,对按要求搬迁的畜禽养殖场应优先提供畜禽养殖用地;重点区域、流域和生态敏感区应严格控制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支持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生态农业。农业(畜牧)部门要研究畜禽粪便的综合利用技术,探讨畜禽养殖污染集中治理途径,以绿色生产为重点,以沼气为纽带,推广养殖场和种植业紧密结合,推行“猪-沼-果(草、渔)”等立体生态种养、物质多层次循环利用,推广生物发酵舍等“零排放”养殖技术。市海洋与渔业部门要组织开展水产养殖污染调查,根据水产污染调查情况和水体承载能力,确定水产养殖方式和养殖容量;要组织编制养殖规划,并向社会公布,作为实施水产养殖定量审批管理的依据,从严控制水库、湖泊网箱养殖规模。加强水产养殖污染的监管,禁止在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围栏养殖;禁止向库区及其支流水体投放化肥和动物性饲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