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重大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在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实行项目前期审计。主要审计:项目立项是否实行决策咨询评估制度;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的审批与执行情况;建设资金是否落实;项目使用单位参与设计审查及协助办理有关手续等。
(二)在项目建设实施阶段,实行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主要审计:概算的审批、执行、调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否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度;是否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及代建制合同执行情况;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及执行财政集中支付制度情况;是否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及监理履行职责情况;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有效性等。
(三)项目建设阶段,根据需要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主要审计调查:专项建设资金的征收、管理、使用情况;国家及省、市有关法规、规章和制度的执行情况;与重大工程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或倾向性问题;市委、市政府要求查明的事项等。
(四)在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实行竣工决算审计。主要审计:项目前期审计及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规定的有关内容;建设成本、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工程造价控制的有效性;建设单位编制竣工决算以及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与项目直接有关的收费和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及评价项目投资效益等。
五、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国土资源、代建项目管理机构等项目审批、管理部门,应当将重大工程项目建设计划、预算拨款安排及执行情况等有关文件资料抄送审计机关,并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审计机关做好对重大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与项目有关的建设、代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采购、监理、征地等单位,要自觉接受和配合审计,按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如实反映建设项目有关情况,不得拒绝、拖延、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六、市审计机关要指导、协调好市直各部门内部审计工作,各有关部门内部审计要积极配合市审计机关的工作。充分发挥审计机关在财政拨款建设工程中审计监督的主导作用,加强内部审计和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形成合力,确保审计监督落到实处。
对重大工程项目的监督实行审计监督为主的原则。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所负责的重大项目稽察工作范围和内容要与以审计监督为主这一原则相衔接;审计机关也要认真主动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注意利用有关职能部门和机构对重大项目的监督稽察结果,提高工作效率,避免重复检查。
七、市审计机关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对重大工程项目的审计结果。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要抄报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时抄送市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国土资源、代建项目管理机构等有关职能部门。经市政府同意,可以向社会公布公众关注的有关审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