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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对市财政拨款兴建的重大工程项目实行审计监督实施意见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对市财政拨款兴建的重大工程项目实行审计监督实施意见的通知
(湛府办〔200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审计局《对市财政拨款兴建的重大工程项目实行审计监督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审计局反映。

  二○○八年一月七日

  对市财政拨款兴建的重大工程项目实行审计监督的实施意见

市审计局:
  为确保我市财政拨款兴建的重大工程项目(包括代建制的建设项目,下同)资金专款专用和经费节约,确保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对省财政拨款兴建的重大工程项目实行审计监督的实施意见》(粤府〔2006〕11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对我市财政拨款兴建的重大工程项目提出以下审计监督的实施意见。
  一、对市财政拨款兴建的重大工程项目实行审计监督,是我市加强建设项目监管,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对防止建设项目投资领域中挪用侵占建设资金、损失浪费、高估冒算以及各类腐败现象的发生,健全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机制,提高投资效益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全市各级审计机关和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重大工程项目审计监督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本实施意见所称市财政拨款兴建的重大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我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入3000万元以上的市属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市级财政性资金投入超过3000万元并占总投资50%以上的经营性建设项目,及市委、市政府专项要求审计的建设项目。对重大工程项目,从立项开始到工程竣工,全过程实行审计监督,在其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时,必须给予注明和告知。
  三、市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及《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审计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对重大工程项目的审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
  审计机关要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有计划地对重大工程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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