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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税局关于印发《2007年个人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

  6、取暖补助(机关事业单位)
  正市-1130元/人.年
  副市、正局-900元/人.年
  副局-790元/人.年
  处级-680元/人.年
  科级-570元/人.年
  科员及以下-490元/人.年
  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900元/人.年
  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680元/人.年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70元/人.年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490元/人.年
  工人-490元/人.年
  (注:上述标准仅供参考,实际扣除标准以政府发布的正式文件为准。)
  二、问: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是怎样规定的?
  答:企业年金是在国家政策支持下,企业和员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障计划。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员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员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提取缴纳,企业和员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员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职工个人缴纳的年金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企业缴费在明确到个人名下时,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职工不到规定的年限离开单位领取不到年金时,应按规定退还年金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三、问:纳税人从税务机关提取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代缴税款手续费(以下简称手续费)是否应当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按照财税字[1994]020号文件的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代收代缴、代征代缴税款手续费比照办理。
  四、问:根据国税发[1995]115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房屋、汽车等实物形式向雇员提供福利,可在不高于5年的工作年限内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日常征管中发现有的内资企业也存在这种情况,是否可以适用该文件规定?
  答:可以比照办理。
  五、问:建筑施工企业个人所得税政策应如何掌握?
  答:1、对外省进鲁从事建筑安装的施工企业,应按鲁地税函[2006]37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对外省进鲁施工单位从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一律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对不能准确核算,或不提供从业人员收入情况的,可暂按工程结算收入的0.5%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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