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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税局关于印发《2007年个人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

青岛市地税局关于印发《2007年个人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
(青地税函[2007]230号 2007年12月21日)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在个人所得税日常征管工作中,市局收到了各基层局、部分企业的来电、来函,询问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为此,市局将具有代表性及对今后征管工作有启示的问题加以整理,并根据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进行了解答。现印发给各单位,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
《2007年个人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

  一、问:个人所得税允许税前扣除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差旅费补助、取暖补助的标准是什么?
  答:1、基本养老保险:单位按照上月职工工资总额20%的比例缴纳,个人按照职工上月工资收入的8%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2、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统一按照在职职工工资总额9%的比例缴纳,在职职工以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照2%的比例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3、失业保险: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不超过我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不低于5%,不超过12%。青岛市2006年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8574元。(具体征税规定按照财税[2006]10号文件执行)
  5、差旅费补贴:
  (1)伙食补助费: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50元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2) 公杂费: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3)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4)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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