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地税局关于修订<关于年个人所得十二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实施处罚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8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1日)修订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年个人所得十二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实施处罚的意见》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7]88号 2007年4月19日)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关于“年个人所得十二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实施处罚的意见》经二〇〇七年第三次局长办公会通过,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年个人所得十二万元以上的纳税人”
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实施处罚的意见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现对年个人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实施处罚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如下:
一、处罚标准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自2007年4月3日至30日逾期主动办理纳税申报的,处五十元罚款;5月1日至6月30日逾期主动办理纳税申报的,处三百元罚款;自2007年7月1日至12月31日逾期主动办理纳税申报的,处一千元罚款;对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逾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但未造成不缴、少缴税款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对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申报,但未造成不缴、少缴税款的,处二千元以上至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纳税人取得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且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未办理自行纳税申报,不缴、少缴应纳税款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处不缴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