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是政治协商的重要原则。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切实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统一部署和协调,认真组织实施,确保重大问题协商在党委决策之前、人大通过之前、政府实施之前,努力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要切实避免政治协商的随意性以及以通报代替协商的现象。
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本级党代表大会和党委有关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方面的重要决策部署;政府工作报告及财政预决算报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行政区划的重大调整;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建设决策;关系人民群众生活和切身利益的教育、卫生、就业、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同级党委的重要人事安排;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事务,人民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党委、政府、政协提出的其他重要问题。
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协商会;政协党组受党委委托召开的座谈会;秘书长会议;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的由政协各组成单位和各界代表人士参加的协商座谈会。
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基本程序:党委、政府根据年度工作重点或政协党组提出的建议,每年初提出协商计划和主要议题,并纳入党委、政府、政协年度工作计划。提出协商议题的有关方面应提前一周提供相关文件、材料,临时提出的协商议题至少应提前3天通知(除人事协商议题外)。政协党组根据党委的统一部署,及时组织委员和有关方面人士围绕协商议题开展调查研究,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安排协商的有关活动。党委、政府分管领导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参加政协的协商会议,就提交协商的议题作出说明,并听取委员的意见建议。政协要及时整理并报送协商会议的意见建议。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政协报送的意见建议,要认真研究,及时书面反馈处理情况。
三、积极推进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把政协的民主监督作为推进工作、改进作风、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高度重视并自觉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
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国家
宪法、法律、法规和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党委、政府重大决策的贯彻执行情况;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守法纪、勤政廉政的情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办案的情况;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经济社会问题的解决情况;政协建议案和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