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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统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的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统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函〔2008〕6号)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省局《关于统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鲁地税函[2008]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青岛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申报纳税期限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鲁政发(1986)11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规定,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纳税期确定为:房产管理部门按月申报缴纳;企业和其他单位按季申报缴纳;个人按半年申报缴纳。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按月预缴土地增值税。
  二、继续抓好纳税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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