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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8〕7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级数据“大集中”管理工作要求,经省局研究决定,对全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进行统一和规范,现通知如下:
  一、房产税
  房产税按月缴纳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月份终了后10日内;按季或半年缴纳的,申报纳税期限为季度或半年终了后15日内。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月缴纳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月份终了后10日内;按季或半年缴纳的,申报纳税期限为季度或半年终了后1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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