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8〕7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级数据“大集中”管理工作要求,经省局研究决定,对全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进行统一和规范,现通知如下:
一、房产税
房产税按月缴纳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月份终了后10日内;按季或半年缴纳的,申报纳税期限为季度或半年终了后15日内。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月缴纳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月份终了后10日内;按季或半年缴纳的,申报纳税期限为季度或半年终了后15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