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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税局转发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大企业所得税征收力度的通知》的通知

青岛市地税局转发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大企业所得税征收力度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8〕48号 2008年3月11日)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2008年1月份我局入库企业所得税42289万元,比去年同期(41848万元)略微增收441万元,小幅增长1.1%,2月份入库企业所得税5466万元,比去年同期(12031万元)大幅减收6564万元,减幅高达54.60%。前两个月份累计入库企业所得税47755万元,比去年同期(53879万元)减收6124万元,减幅达11.40%。在汇算清缴期企业所得税的大幅减收,已经引起市局、省局和总局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市局领导明确提出要深入分析原因,抓好汇缴,加强征管,扭转被动局势,省局局长于希信做出了重要批示,总局领导也多次打电话询问。现在我局的企业所得税收入状况处于低谷,在新老税法衔接之际,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面临巨大的压力。为此省局提出要进一步加大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力度,确保新老税法的顺利衔接,大力组织企业所得税。
  现将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大企业所得税征收力度的通知》(鲁地税明电[2008]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重点税源户入库企业所得税的比对分析。对于已经完成2007年度汇算清缴的企业,入库税款与2006年相比增减变动超过10%的,要重点进行审核评估,深入分析其企业所得税增减变动的原因是生产经营环境变动、业务萎缩、成本上升、销售不畅等自然因素导致还是人为推迟2007年度应税所得实现的因素导致。对于后者,申报期内,要及时通知企业纠正问题,重新依法正确计算2007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重新办理汇缴申报。申报期后,要及时移送稽查,依法严肃查处。
  二、坚持权责发生制原则,认真核实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等的正确截止。尤其是对企业2007年末的业务收入确认要高度关注,根据老税法确认收入的原则,对于2007年发生的业务收入要及时记入本年,确保企业所有已实现的销售交易均正确登记入帐,防止企业推迟确认收入。同时,根据老税法确认成本费用的原则,对于不应当在2007年确认的成本费用,要坚决予以剔除。总之要防止企业受新法降低税率的诱惑,将本应属于2007年度的收入推迟到以后年度确认,而把应当归属以后年度的成本费用提前到2007年度确认,规避纳税义务。
  三、密切关注企业报送的中介机构的汇缴鉴证报告,发现中介机构与企业合谋,相互勾结串通,不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汇缴鉴证报告准则执业,违法违规为企业出具虚假不实汇缴鉴证报告,帮助企业不缴少缴应纳税款,确有证据的,要对中介机构与企业依法严肃处理,同时要及时报告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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