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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开展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三)适用政策
  1、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依据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有关法规、规定执行。纳税人汇算清缴期限为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
  2、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自行发现或经纳税评估发现的问题,可重新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3、汇缴工作结束后,稽查部门在汇缴检查中查出的问题,应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4、对纳税人经汇算后多缴的税款,各级地税机关应按规定及时办理退税事宜,不能继续执行原“抵顶下年应纳税款”的做法。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汇缴质效
  (一)切实加强对汇缴工作的组织领导。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对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贯彻执行情况的“总盘点”,是为新税法的顺利实施夯实管理基础。客观上要求我们必须对纳税人政策落实、税款实现和缴纳情况有一个全面的掌握,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各级地税机关务必切实加强对汇缴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责任领导、责任科室、责任人员,确保汇缴工作紧张有序开展。
  (二)统筹协调,密切配合。2007年度的汇缴工作涉及税政、征管、稽查等部门。各级地税机关要在汇缴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统筹工作安排,密切各职能科室间的工作配合与衔接,齐心协力、齐抓共管。主管所得税的部门要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工作沟通,主动联系,及时发现和处理汇缴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三)大力推进汇缴工作信息化。全面推广使用纳税人端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软件,是总局对2007年度汇算清缴的要求,也是正确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保证汇缴质量的基础和前提。省局在部署2006年度汇缴工作时对《汇算通管理系统》进行了演示。从烟台、威海、枣庄、德州等地的使用情况看,该系统在自动执行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自动处理财税差异并进行纳税调整、自动生成勾稽关系准确的年度申报表、方便企业申报和税务机关审核、汇总等方面,具有较强的优势。各地应根据工作需要和汇缴工作信息化的总体要求,积极推广使用,全面推进汇缴工作的信息化,以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质量和效率。
  (四)积极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缴评估。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与汇算清缴工作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各级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19号)要求和全省2007年度汇算清缴工作部署,切实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纳税评估工作,积极拓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的深度和广度,为建立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长效机制积累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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