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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开展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一)汇缴对象及重点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规定,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对象为:实行查账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依法享受减税、免税纳税人、盈利及亏损的纳税人。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汇缴重点为:列入各级重点税源管理的纳税人、企业集团、处于盈亏临界点的纳税人。
  (二)汇缴的组织、方法步骤
  1、汇缴的组织:为确保2007年度汇缴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应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税政、征管、稽查等科室负责人参加的汇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汇缴工作的统一组织、协调。各部门具体分工为:由税政部门牵头负责汇缴全面工作方案的制定及具体组织部署;由征管部门牵头成立纳税评估小组,负责汇算清缴的纳税评估工作;汇缴期结束后,由稽查部门牵头组织对纳税人进行税收专项检查。
  2、汇缴的方法步骤:2007年度汇缴工作分为汇缴辅导、自行汇缴、汇缴评估、汇缴检查、汇缴总结五个阶段进行。
  (1)汇缴辅导阶段:各级地税机关应结合实际,采取集中培训、重点辅导、网上讲解等多种形式,使纳税人能够正确掌握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准确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并进行纳税申报,切实提高纳税人自行汇缴能力。
  (2)自行汇缴阶段:由纳税人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并对年度纳税申报的真实性、税款计算的准确性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对实行查账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汇缴面必须达到100%。
  (3)纳税评估阶段:各级地税机关在汇算清缴期间,应及时对已进行年度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逐户进行纳税评估,评估面要达到汇缴查账征收企业的100%。对重点税源企业、企业集团、“长亏不倒企业”、弥补亏损企业、经汇缴需办理退税等企业应组织人员进行重点评估。每户企业评估结束后,应制作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并据以填报《汇缴评估情况统计表》(式样附后)。经评估发现有重大偷税嫌疑的,应及时移交稽查部门进行重点查处。
  (4)税收专项检查阶段:汇缴期结束后,各级稽查部门应将重点汇算清缴企业纳入2008年度全省地方税收专项检查范围,统一部署、统一选案、重点检查。对外省在我省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按现行政策规定又在我省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要逐户进行检查,案源线索由税政部门提供。
  (5)汇缴总结阶段:汇缴工作结束后,各级地税机关应对汇缴工作开展情况、存在(或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总结,并提出相关整改意见或建议,形成书面报告;要按规定认真编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对各地汇缴工作情况,省局将适时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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