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开展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开展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8〕1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和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发[2005]124号)要求,现将我省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把握形势,切实提高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认识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企业所得税管理最重要的环节,是对一个年度内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情况和日常征管水平的总体检验。200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处于落实新税法和执行老税法的特殊时期,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因此,各级地税机关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针对汇算清缴工作的特殊性、复杂性和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质效。
  (二)2008年1月1日起,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要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对部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税收管辖将发生变化。因此,各级地税机关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根据新、老税法的不同规定,在汇缴期内对纳税人涉及的税务事项及时进行处理,严格依法治税,依率计征,认真组织好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防止税收流失。
  (三)2008年4月底之前,是新、老税法并行的时期,各级地税机关面临按新税法进行预缴和按老税法汇算清缴的繁重工作任务。为此,各级地税机关要尽快组织开展税务干部对新税法的学习培训,各地在召开汇算清缴会议时,要将新税法的学习培训作为重要内容,要求税务干部,特别是负责企业所得税征管的人员学懂弄通,确保新税法正确贯彻落实、顺利实施;各地要结合纳税人实际,有针对性地进行新税法的宣传培训,要利用汇缴辅导、以会代训、税法宣讲等多种方式,将新税法宣传到每一个纳税人,保证纳税人在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能够按新税法的规定正确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周密部署,认真落实汇缴任务和要求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