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未取得
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
法律依据: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
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
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天津市政府《
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
四十八条:“拆迁人未取得
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96、拆迁人以欺骗手段取得
房屋拆迁许可证的
法律依据: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
三十五条:“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
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
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天津市政府《
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
四十九条:“拆迁人以欺骗手段取得
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报经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核准后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97、拆迁人未按
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法律依据: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
三十六条:“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
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
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天津市政府《
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
五十条:“拆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核准后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
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98、拆迁人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法律依据: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
三十六条:“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
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天津市政府《
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
五十条:“拆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核准后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委托不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99、拆迁人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法律依据: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
三十六条:“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
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天津市政府《
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
五十条:“拆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核准后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100、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转让拆迁业务的
法律依据: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
三十七条:“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天津市政府《
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
五十一条:“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转让拆迁业务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拆迁委托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101、房地产评估机构与拆迁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
法律依据:天津市政府《
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
五十二条:“经法定程序确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与拆迁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
102、房地产评估机构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法律依据:天津市政府《
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
五十二条:“经法定程序确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103、房地产评估机构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
法律依据:天津市政府《
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
五十二条:“经法定程序确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
104、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的
法律依据:天津市政府《
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
五十二条:“经法定程序确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