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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重新印发《关于明确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执法检查职权的通知》的通知

  (一)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49、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
  法律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责任者给予处罚:
  (二)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50、房地产中介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从事禁止行为的
  法律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责任者给予处罚: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51、超过营业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
  法律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责任者给予处罚:
  (四)超过营业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52、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
  法律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
  (一)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53、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
  法律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
  (二)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罚款;”
  54、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转租房屋的
  法律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
  (三)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55、对不得出租的房屋进行出租的
  法律依据:天津市政府《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由市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6、不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
  法律依据:天津市政府《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不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由市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责令限期补办登记备案手续,逾期仍不补办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57、伪造、涂改、转借、转让登记备案证明的
  法律依据:天津市政府《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伪造、涂改、转借、转让登记备案证明的,由市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58、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
  法律依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9、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
  法律依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60、装修人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
  法律依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61、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
  法律依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
  法律依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63、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
  法律依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64、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
  法律依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65、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
  法律依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66、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法律依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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