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区县局具体行政执法职权
1、违反商品房预售条件预售商品房的
法律依据: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
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国务院《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
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建设部《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
三十八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2、抵押人擅自以出售、出租、交换、赠与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房地产的
法律依据:建设部《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
四十九条:“抵押人擅自以出售、出租、交换、赠与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房地产的,其行为无效;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抵押人予以赔偿。”
3、不进行房地产抵押登记的
法律依据:天津市政府《
天津市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第
三十四条:“对不进行房地产抵押登记的,由市和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登记手续,并视情节对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而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罚款由抵押双方当事人各负担50%。”
4、未取得载明房产测绘业务的《测绘资格证书》从事房产测绘业务以及承担房产测绘任务超出《测绘资格证书》所规定的房产测绘业务范围、作业限额的
法律依据:建设部《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
二十条:“未取得载明房产测绘业务的《测绘资格证书》从事房产测绘业务以及承担房产测绘任务超出《测绘资格证书》所规定的房产测绘业务范围、作业限额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的规定处罚。”
5、房产测绘单位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
法律依据:建设部《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
二十一条:“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一)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
6、房产测绘单位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
法律依据:建设部《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
二十一条:“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二)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
7、房产测绘单位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对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法律依据:建设部《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
二十一条:“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三)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8、向国(境)外团体和个人提供、赠送、出售未公开的房产测绘成果资料,委托国(境)外机构印制房产测绘图件的
法律依据:建设部《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
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
十九条规定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及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9、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法律依据:国务院《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
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0、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
法律依据:国务院《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
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11、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
法律依据:国务院《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
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新建商品房销售许可证,销售或者变相销售收取款项的
法律依据:天津市人大《
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
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
十六条规定的,由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套房屋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13、房地产开发企业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法律依据:天津市人大《
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
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
十六条规定的,由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套房屋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建设部《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
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14、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新建商品房虚假已售、待售信息的
法律依据:天津市人大《
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
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
十六条规定的,由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套房屋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