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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重新印发《关于明确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执法检查职权的通知》的通知


  四、凡房地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的事项,一律由区县局行使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职权。
  共涉及23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110项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职权(具体见附件3)。

  五、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监督管理职权
  (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法监处、有关业务处室和执法总队对区县局履行行政执法管理职权和处罚职权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二)委托事项实行一案一备制度。备案程序以及实施行政措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按照《行政处罚法》、《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执法监察管理规定》(津国土房监[2006]4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执法专用章(*)”、“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处罚专用章(*)”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统一刻制、登记造册;区县局负责保管,不得超委托范围使用专用章。未按规定使用专用章的,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追究所在地区县局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行政责任并通报。情节严重的收回委托权,由此引起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局发规范性文件规定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执法专用章登记表
  2.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处罚专用章登记表
  3.区县局具体行政执法职权

  附件1: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执法专用章登记表

登记号

单  位

领取人签字

1

天津市和平区房地产管理局

 

2

天津市河西区房地产管理局

 

3

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

 

4

天津市河东区房地产管理局

 

5

天津市河北区房地产管理局

 

6

天津市红桥区房地产管理局

 

7

天津市塘沽区房地产管理局

 

8

天津市汉沽区房地产管理局

 

9

天津市大港区房地产管理局

 

10

天津市东丽区房地产管理局

 

11

天津市津南区房地产管理局

 

12

天津市西青区房地产管理局

 

13

天津市北辰区房地产管理局

 

14

天津市武清区房地产管理局

 

15

天津市宝坻区房地产管理局

 

16

天津市静海县房地产管理局

 

17

天津市宁河县房地产管理局

 

0

天津市蓟县房地产管理局

 

18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局

 

19

天津港保税区房地产管理局

 

20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房地产管理局

 



  附件2: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处罚专用章登记表

登记号

单  位

领取人签字

1

天津市和平区房地产管理局

 

2

天津市河西区房地产管理局

 

3

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

 

4

天津市河东区房地产管理局

 

5

天津市河北区房地产管理局

 

6

天津市红桥区房地产管理局

 

7

天津市塘沽区房地产管理局

 

8

天津市汉沽区房地产管理局

 

9

天津市大港区房地产管理局

 

10

天津市东丽区房地产管理局

 

11

天津市津南区房地产管理局

 

12

天津市西青区房地产管理局

 

13

天津市北辰区房地产管理局

 

14

天津市武清区房地产管理局

 

15

天津市宝坻区房地产管理局

 

16

天津市静海县房地产管理局

 

17

天津市宁河县房地产管理局

 

0

天津市蓟县房地产管理局

 

18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局

 

19

天津港保税区房地产管理局

 

20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房地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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