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一般性展位使用条件
第十条 参展企业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 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和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并已办理进出口企业代码。
2. 具有所申请参展展区的国家有关进出口商(协)会会员资格。各商(协)会协调管理的展区详见附件一《广交会展区设置情况表》。
3. 企业上年度广交会统计口径下的出口金额须达到广交会规定的参展商最低出口金额标准,流通型企业为75万美元,非流通型企业为40万美元。
4、为扶持有发展潜力的新企业或中小企业发展,各市可在各展区中安排一定比例(最多不超过本市在该展区参展企业总数的20%),且符合1、2项准入标准,但未达到最低出口额要求的企业参展。
5、不属于《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列明的禁止参展企业或禁止参展商品。
第四章 参展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凡符合参展必备条件的企业可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选择参展展区,按有关规定在广交会官方网站提交展位申请电子信息,同时填写《河北省第届广交会一般性展位企业申请表》(见附件),连同要求的其他书面材料报所在设区市商务局。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每个展区的展位数量最少为一个。
第十三条 各设区市商务局依照企业申报情况,根据广交会参展必备条件对企业进行参展资格审查,并按照《河北省参加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评分标准》进行打分,排队,按由高到低的规律确定企业的分配资格,在规定时限内向省商务厅报送分配意见。
第十四条 省商务厅对各设区市商务局分配意见进行核准后报国家进出口商(协)会审核。
第十五条 对一般性展位参展企业实行一年一评制,其展位数量安排保持两届不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省商务厅成立监察审核小组,采取全面抽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省商务厅通过河北商务网站(www.hecom.gov.cn)和河北省交易团网站(www.hyhotel.com.cn/hynew/)将广交会各市企业申请情况、省商务厅给各市的切块情况、根据各市退回/新申请再次切块情况、商务部品牌分配情况、我省用于扶持品牌企业情况以及省商务厅最终分配结果等信息公示于众,接受社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