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参加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商务局:
经厅领导同意,现将《河北省参加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参加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
(出口展)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河北省参加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简称“广交会”)的组织管理工作,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制定我省一般性展位安排办法
第二条 一般性展位分配的总体原则是:优化参展结构,规范参展秩序,确保广交会一般性展位申请与安排公正合理、公开透明。
第三条 一般性展位是指在省商务厅切块下达的展位数量内,分配给参展企业使用的展位。
第四条 各设区市商务局负责受理本地企业一般性展位的申请。
第二章 各市一般性展位数量确定
第五条 省商务厅根据各市上年度海关出口额,核算各市一般性展位数量。
第六条 出口额的统计口径是:上年度海关统计数,扣除非看样成交商品(指大米、大豆、原油、成品油、煤炭、两纱两布、生丝坯绸、烟草、钢材、钢坯等)后的出口额。
第七条 为了体现外贸增长方式,调整出口商品结构,省商务厅拿出50个展位用于扶持我省品牌企业。凡拥有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中国出口名牌;河北驰名商标、河北名牌、河北出口名牌;以及经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均可以申请。
第八条 凡符合第七条所列的企业可以通过各市商务局申请一般性展位,也可以直接向省商务厅申请展位。对于直接向省商务厅申请的企业,省商务厅将依照《河北省参加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分配。剩余展位将按照全省缺口需求情况切块。
第九条 各市每期一般性展位数量由按照第六条统计口径计算各市出口额占商务部核定的我省出口总额比重,再乘以商务部分配给我省每期的一般性展位总量(第七条除外)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