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单位产品能耗超过能耗限额标准的;
(三)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期满,需要确认是否达到整改要求的;
(四)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任务的;
(五)未按规定报送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
(六)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
(七)建设项目申请享受各级政府财政性节能补贴、节能奖励或其他节能优惠政策的;
(八)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必须进行能源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员根据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能源审计划。各省辖市及巩义、邓州、永城、固始、项城、中牟等县(市)节能主管部门在每年2月底前,应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本辖区需实施政府监管能源审计的企业名单。
第九条 鼓励企业开展自主能源审计,制订定期能源审计计划,并按照审计结果,制定节能规划方案,促进企业合理、安全使用能源。
企业自主能源审计结果经省辖市及巩义、邓州、永城、固始、项城、中牟等县(市)节能主管部门审核后,应在一个月内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作为企业评优评先、申报节能项目和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等依据。
第十条 能源审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概况(含能源管理概况、用能管理概况及能源流程);
(二)企业的能源计量及能源利用统计状况;
(三)主要用能设备运行效率测试与计算分析;
(四)企业能源消费指标计算分析;
(五)重点工艺能耗指标与单位产品能耗指标计算分析;
(六)产值能耗指标与能源成本指标计算分析;
(七)节能量计算;
(八)节能效果评价与考核指标计算分析;
(九)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经济效益评价;
(十)企业合理用能的建议与意见。
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能源审计内容从其要求。
第三章 能源审计实施
第十一条 政府监管能源审计由能源审计机构根据县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制定的能源审计计划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从同级财政节能专项费用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