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督查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郑价费〔2008〕9号)
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了确保国家、省、市有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促进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根据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豫计收费〔2002〕1744号)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豫财办综〔2006〕14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保障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的有关规定, 9月份,市物价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联合对全市涉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进行一次督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从9月初开始至9月底结束。
二、督查内容:
1.2006年元月份以来,国家、省、市出台的有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贯彻落实情况,是否有执行不力或执行不到位的现象。
2.各执收单位是否实行了收费公示制度,是否详细标明了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3.是否有出租、转让《再就业优惠证》或《毕业证》骗取收费优惠政策的。
三、检查方法:
市物价局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立联合检查组,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深入基层执收单位,检查、了解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对落实好的单位要进行宣传和表扬,对落实不力的单位提出批评并责成退还群众;对出租、转让《再就业优惠证》或《毕业证》骗取收费优惠政策的,立即对证件持有人终止执行收费优惠政策,并补收相关费用。
市凡涉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的部门,要认真开展自查并做好数据统计工作。请将2007年7月至2008年8月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包括减收、免收人(户)数,减收、免收金额等,于2008年10月15日前,报市物价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系人:武大伟。电话:67189786。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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