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市交通局等部门关于桂林市外挂车辆
转籍桂林有关问题协调会议纪要的通知
(市政办〔2007〕114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交通局等五部门《关于桂林市外挂车辆转籍桂林有关问题协调会议纪要》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做好有关工作。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关于桂林市外挂车辆转籍桂林
有关问题协调会议纪要
(市交通局、市农机化管理中心、市公安局、
市工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3号)精神,按照全国开展外挂车辆治理整顿的部署和市政府领导的批示,为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2007年5月28日下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付强副局长在市政府三楼第二会议室主持召开了关于我市外挂车辆转籍桂林有关问题协调会议,市交通局、市农机化管理中心、市工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及有关人员参加了会议。会上,市交通局、市农机化管理中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领导分别汇报了我市车辆在外省入户的情况以及就有关问题向上级主管机关汇报和请示的情况,同时就这类车辆转回我市入户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达成了一致意见。会议纪要如下:
一、我市现有外挂车辆转回入户的原则
对我市现有外挂车辆转回本市入户,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已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目录和公安交警车辆光盘的车辆,由市公安局交警部门接收入户。
(二)未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目录和公安交警车辆光盘的拖拉机,暂由农机部门办理车辆入户。今后有政策规定的,按上级政策规定作调整。
二、营造我市外挂机动车转籍入户的宽松环境,落实优惠政策,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
(一)按照规定对营运车辆安全性能实行一年一检,相关部门之间要协调配合;对从事营运的拖拉机的缴费,交通规费征收部门按自治区交通厅发布的优惠政策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