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强化保障措施。市、县各有关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尽快落实种子管理站的“三定”(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工作,配齐种子管理站的专业管理人员,并积极支持种子管理和技术服务部门开展种子质量监督、技术推广、品种试验和检验检疫等方面的工作,切实保证种子管理站和公益性事业的经费支出。
(四)强化种子市场监管。
1.严格企业市场准入。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办理种子企业证照,加强对种子经营者的管理。同时,要消除影响种子市场公平竞争的制度障碍,促进种子企业公平竞争。
2.严格商品种子管理。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种子法律法规有关品种审定、新品种保护、质量要求、加工包装、标签标注等规定,逐步建立“缺陷种子召回制度”,实行品种退出机制。发现经审定通过的品种已不适合农业生产需要或有难以克服缺点的,及时报请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品种退出公告,指导农民正确选种;对发现有严重缺陷的种子,要及时责令禁止销售,防止对农业生产及人畜健康造成危害。
3.加强市场监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种子市场的监管,切实履行种子市场监管职责。农业、工商、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及时查处生产销售假劣种子种苗等违法行为。要加强种子质量市场监督抽查的力度,认真落实种子质量标签制度。依法加强种子市场的价格监管。
四、步骤要求
(一)动员部署,制定方案
各县(区)要及时召开动员会,部署好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各项工作,组织专门力量,认真开展调研工作,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文件精神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06〕150号)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提出本级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种子市场监管的具体工作方案。各县区的工作方案,分别报送自治区和桂林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加强配合,精心实施。
各县(区)要在本级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批准后的方案,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农业、编制、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国资监管、工商、法制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统筹力量,协同推进,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种子管理体制改革政企分开工作难点在人员安置,各县(区)要加强工作的协调和指导。要严肃财经纪律,防止国有种子企业改制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要及时研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