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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立桂林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市政府粟增林副市长任组长,市农业局邓康康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农业局、编办、国资委、经委、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局等有关部门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对全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全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

  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和要求,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

  1.实行政企分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规定,将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剥离出去,实现人、财、物的彻底分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参与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在种子企业入股、参股;已在种子企业入股、参股的,所持股权要按国家有关规定退出。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从事或参与种子行政管理工作。对属于企业性质的国有种子生产经营机构,清产核资后,原则上要整体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也可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企业改制等多种形式全部退出国有股权。对属于事业单位性质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应剥离其经营职能,与种子管理机构或其他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合并,不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分开工作,要在2007 年6 月底基本完成。6月底未分开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自2007 年7 月1 日起,不得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再核发营业执照或办理年检,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财政、农业等部门不得安排项目和提供资金支持。

  2.做好政企分开的善后工作。对继续留在国有种子企业工作的职工,要续签、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要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被分流的企业富余人员,并做好其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对辞退的人员,种子企业要按照国家对企业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政策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对改制分流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 年的职工,可按规定办理离岗退养手续,其退养费按退休职工的标准计算,并可按退休职工的标准从企业存量资产中一次性划出,由改制后的企业按规定支付和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直至法定退休年龄,且届时负责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交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基本养老金。对政企分开时已经离退休的人员采取以下办法安置:经测算后,在企业存量资产或产权转让收入中,一次性划出离退休人员10 年的养老金,交给社会保险机构,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其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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