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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规范》的通知

  第十条 省商务厅负责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的机构要将从商务部、驻外使馆经商处(室)、商(协)会以及网站等渠道得到的案件预警、立案、裁决等信息,及时通知有关市州商务局或涉案企业。
  市州商务局要将从有关渠道获得的案件预警、立案、裁决等信息,及时通知相关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或涉案企业,动员涉案企业积极应诉。
  对涉及本省的反补贴案件,省商务厅要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案件的基本情况,涉案的有关市州商务局要及时向本市州人民政府报告案件的基本情况。
  第十一条 及时视涉案企业在本地区的集中程度、涉案金额和对出口影响等情况,决定是否召开案件应诉协调会议,对本省涉案企业应诉工作进行协调。
  对涉及本省的反补贴案件,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做好政府问卷调查和实地核查的组织协调工作,省商务厅要具体协调省政府其他工作部门的应对工作;市州商务局要具体协调本市州其他政府职能部门的应对工作。
  第十二条 各市州商务局须通过各种方式及时收集掌握本地区每个贸易摩擦案件的情况,包括涉案企业数量、企业性质、涉案金额、被调查的补贴项目、涉及的政府部门、应诉情况、未应诉企业未应诉的原因、应诉中的困难与问题、裁决结果及对本地区出口的影响等,建立贸易摩擦案件档案资料。
  第十三条 案件应诉过程中,下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时向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反馈本地区贸易摩擦案件情况,按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第十四条 每个贸易摩擦案件终裁后,有关市州商务局须及时汇总档案资料,向省商务厅负责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的机构提供案件应诉基本情况及结果。省商务厅负责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的机构综合全省情况后,发布案件的全省应对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省商务厅将对各市州应对贸易摩擦案件和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通报,并视情况开展考评和表彰活动。
  第十六条 本工作规范由省商务厅负责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的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工作规范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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