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省商务厅进出口公平贸易处工作职责:
(一)收集、统计、发布涉及本省出口企业或出口产品的贸易摩擦案件信息,引导、动员涉案企业积极应诉,对企业应诉提供咨询服务。
(二)应行业组织的要求,对本省涉案企业应诉工作进行协调;根据本省涉案企业的集中程度、涉案金额、出口影响等因素,召开案件应诉协调会议;开展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协调工作。
(三)视案件重要程度或受涉案企业要求,组织参加国外调查机关召开的听证会,开展案件交涉、抗辩、游说活动;
(四)开展全省进出口公平贸易专项课题研究,分析评估贸易摩擦对本省外贸发展的影响,根据本省实际研究制定有关促进贸易摩擦案件应诉工作的政策和措施。
(五)建立贸易摩擦案件档案,建立应诉代理律师信息库。
(六)开展重点出口产品和重点出口市场贸易摩擦预警监控,以适当方式不定期发布预警信息。
(七)调查收集全省出口企业遭遇的国外贸易壁垒和其他不公正待遇的情况和信息。
(八)对本省企业申请发起进口产品贸易救济措施调查给予必要的协助。
(九)开展进出口公平贸易法律知识的培训和宣传工作。
(十)做好商务部部署的其他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
第七条 各市州商务局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职责:
(一)收集、统计涉及本地区出口企业或出口产品的贸易摩擦案件信息,动员涉案企业积极应诉,组织涉案企业参加应诉协调会议,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二)对本地区涉案企业应诉工作进行协调,开展与其他政府部门的贸易摩擦案件应诉协调工作。
(三)分析评估贸易摩擦对本地区外贸发展的影响,研究制定促进本地区贸易摩擦案件应诉工作的政策和措施。
(四)调查收集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本地区出口企业遭遇的国外贸易壁垒和其他不公正待遇的情况和信息。
(五)对本地区企业申请发起进口产品贸易救济措施调查给予必要的协助。
(六)开展进出口公平贸易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七)做好商务部和省商务厅部署的其他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
第八条 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协助省商务厅和市州商务局做好进出口公平贸易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案件应诉工作程序
第九条 本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的机构和工作人员,都要经常浏览商务部网站发布的出口贸易摩擦案件信息,及时查询各案件中本地区是否有涉案企业,掌握案件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