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规范》的通知
(湘商发〔2008〕30号)
各市州商务局:
为切实做好我省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维护我省企业的利益和产业安全,保障我省对外贸易事业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湖南省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规范》。现将《湖南省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 南 省 商 务 厅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湖南省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本省快速高效的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体系,维护本省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本省经济安全,保障本省对外贸易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关于《
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以及《关于做好美国337调查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出口产品遭遇的反倾销(反规避、反吸收)调查、反补贴调查、保障措施调查、特别保障措施调查、337调查等贸易摩擦案件的应对工作。
第三条 充分发挥省、市、县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的作用,实现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职责明确、分工协作、反应快速、应对高效”的工作局面。
第四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出口经营秩序的监管,避免出现低价竞销等行为,尽量减少贸易摩擦案件的发生;要积极支持涉案企业应对贸易摩擦案件,尽量减少已发案件对本省出口的影响。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根据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发展的需要和商务部建立“四体联动”工作机制的要求,建立健全本省商务系统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机构体系。
省商务厅世界贸易组织处(进出口公平贸易处)负责全省公平贸易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各市州商务局要根据公平贸易工作的需要,逐步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职能机构。尚未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职能机构的市州商务局,须指定负责的机构和工作人员。
各县(区)商务局须指定工作人员负责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