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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新余经济开发区“江西省光伏产业特色工业园”称号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新余经济开发区“江西省光伏产业特色工业园”称号的决定
(赣府字〔2008〕54号 2008年8月12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研究,决定授予新余经济开发区“江西省光伏产业特色工业园”称号。希望新余市政府切实加强领导,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做强做大光伏产业特色工业园,加快形成在全国有比较竞争优势的特色产业,为在新的起点上实现江西崛起新跨越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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