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免收地下水资源费、治安联防费以及按职工人数收取的城市人防建设资金;
10.符合条件的福利机构兴办人,可以享受小额贴息贷款的优惠政策,由财政贴息。
(四)培训用工方面
福利机构接收持有本市《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按照现行政策,可享受养老护理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培训后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资格证书,其中持证上岗的就业困难人员还可申请享受岗位补贴政策。福利机构吸纳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事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福利机构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事业保险三项费用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五)社会捐赠方面
福利机构可按规定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也可公开向社会募集款物。所募款物必须全部用于改善收(寄)养人员的生活和设施,并接受捐赠人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对福利性、非营利老年服务机构的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六)政府资助方面
1.建立新增福利机构床位资助制度。对新建福利机构按照每张床位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
2.建立福利机构运营补贴制度。对非政府组织和个人运营的福利机构,每收住1名本市户籍老人,给予每月20元的补贴。
3.建立福利机构供养“三无老人”供养补贴制度。对非政府组织和个人运营的福利机构,每收住1名本市户籍的“三无”老人,给予每月300元的供养补贴。
四、加强领导与规范管理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政府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合理制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切实将福利机构的数量、布局、规模、用地等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把扶持福利机构发展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民政部门作为社会福利事业的主管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区域性社会福利设施和城市社会福利设施的布局安排,防止重复建设,避免资源浪费。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有关政策的落实和监督工作。
(二)健全机制,完善服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研究制定福利机构分类管理的政策措施,逐步建立起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力量兴办、中介组织参与的管理体制。要制定福利机构服务岗位专业标准和操作规范,开展专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提高服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