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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技工学校农村劳动力转移职业技能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技工学校农村劳动力转移职业技能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劳社函〔2008〕1165号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精神,现将《广东省农村劳动力转移职业技能培训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技工学校农村劳动力转移职业技能培训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改善发展环境,破解发展难题,全面提高我省农村劳动力的综合素质与技能水平,实现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转移就业实施办法》(粤农工办〔2008〕7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省委十届二次全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解放思想,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坚持以人为本,以用工单位需求为导向,以提高劳动者就业竞争力为目标,结合各地产业结构及特色,因地制宜做好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为农村劳动力顺利转移就业,增加农民收入,提升广东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

  围绕全省每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任务,力争技工学校培训人数占培训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70%以上。学员培训后考取《广东省农村劳动力转移职业技能培训证书》,考取国家单项能力或职业资格证书的比例不低于50%。

  二、培训机构、对象、内容及形式

  (一)培训机构:全省各级各类技工学校。

  (二)培训对象:农村青壮年劳动力、每年未能继续升学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被征地农民、转产转业渔民、大龄劳动力、留守妇女劳动力、华侨农场(农垦)劳动力,有创业愿望和能力的未转移或返乡劳动力、在岗的农民工等。

  (三)培训内容:以国家职业标准、省厅颁发的《广东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鉴定工种标准》和《广东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培训大纲》为指导,根据广东经济发展和农村劳动力特点,结合当地产业结构实际要求,积极开展针对劳动力转移的各项职业技能培训,其中包括初、中级职业资格培训,上岗适用技能、地方特色产业技能和灵活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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