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各地市如需提取异地的业务数据,需提交书面申请,经局领导批准后,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核通过后由省劳动保障信息中心负责实施。
第十六条 省、市信息系统之间的数据交换须遵循《广东省劳动保障数据中心总体设计》的有关规定,通过交换区进行,外系统不得直接与生产系统交换数据。
第四章 VPN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VPN专网作为省厅业务专网的补充,其用户要妥善保管专网账号,做到专机专用。
第十八条 登陆专网的计算机须安装常用的杀毒软件,同时确保杀毒软件处于开启状态,并定期更新病毒库。
第十九条 使用专网的计算机须定期更新操作系统补丁程序。
第二十条 其他注意事项请参照省厅《关于下发广东省劳动保障信息系统专网帐户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849号)执行。
第五章 问题处理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业务软件中所有存在的问题包括需在数据库级修改或删除数据、需求变更、程序出错等,由具体操作人员填写《广东劳动_缺陷与需求收集表_业务模块名yyyymmdd》(下简称《问题报告》),报本级领导或主管领导批准,交由本级系统管理员汇总。个人基本信息和单位基本信息关键字段修改须提交复印修改字段的有效证明(如身份证复印件、工商登记证复印件等)。
第二十二条 各级系统管理员收到《问题报告》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省劳动保障信息中心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省劳动保障信息中心分析收到的《问题报告》,对报告中的各项问题进行答复,若问题属于需求变更,则按需求变更流程申请。
第二十四条 省劳动保障信息中心根据问题分类制定修改计划,若属于程序出错问题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开发测试,并向《问题报告》发起人报告处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