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广东省劳动保障信息中心负责系统建设和维护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分配各地市管理员的菜单管理权限,监督检查系统运行情况。
第六条 各地级市劳动保障局负责本地系统的使用和管理,确定系统管理员和应用管理员,要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应的岗位职责。
第七条 系统管理员负责网络维护,管理本地服务器和各业务操作终端,创建和管理业务人员用户名及密码,分配应用管理员的系统菜单权限。应用管理员负责系统应用操作,维护业务数据,保证业务信息的正确性。
第八条 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工作需采用系统进行全过程管理。各市、区(县)、街道(乡镇)的相关业务部门和各培训机构,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使用系统。
第三章 数据管理
第九条 所有用户均需要妥善保管好密码,并不定期修改密码。如因密码泄漏引起数据丢失、篡改等后果,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为确保数据安全,服务器和业务应用终端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定期对服务器的硬盘状况、网络情况、CPU消耗、系统日志等进行巡检,记录服务器的运行状况和资源消耗情况。
第十一条 定期或不定期对服务器和业务应用终端的操作系统和病毒库进行升级。为避免数据丢失,系统升级前做好数据备份工作:数据库升级之前,应先备份全库数据;服务器停机前,应先备份重要数据文件。对服务器的密码修改、巡检、系统升级、数据导入导出等操作应留下纸质工作记录。
第十二条 存储、备份的数据不得更改,不得外泄漏和外借。
第十三条 业务经办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对辖区内数据进行新增、查询、修改和统计等操作。
第十四条 各地市可直接向省劳动保障数据中心申请提取市本级及辖内县(区)的数据,按《广东省劳动保障数据交换标准》直接从省劳动保障数据中心提取,由省劳动保障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