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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二十五)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民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依法获得安全生产、环保、卫生、质量、土地使用、资源开采等方面的相应资格和批准。企业要强化生产、营销、质量等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安全、环保、卫生、劳动保护等责任制度,并保证必要的投入;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如实编制财务报表,依法报送统计信息。加快研究改进和完善个体工商户、小企业的会计、税收、统计等管理制度。
  (二十六)完善企业组织制度。企业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规范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公司制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探索建立有利于个体工商户、小企业发展的组织制度。
  (二十七)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素质。民营企业出资人和经营管理人员要自觉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学习现代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知识,增强法制观念、诚信意识和社会公德,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扶贫开发、社会救济和“光彩事业”等社会公益性活动,增强社会责任感。各级政府要重视民营经济的人才队伍建设,在人事管理、教育培训、职称评定和政府奖励等方面,与公有制企业实行同等政策。建立职业经理人测评与推荐制度,加快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职业化、市场化进程。
  (二十八)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做强做大。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等方式,进一步壮大实力,发展成为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大公司大集团,有条件的可向跨国公司发展。支持发展非公有制高新技术企业,鼓励其加大科技创新和新产品开发力度,努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国家关于企业技术改造、科技进步、对外贸易以及其他方面的扶持政策,对民营企业同样适用。选择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技术优势和竞争优势、有良好成长性的企业,予以重点指导和扶持,培育一批“小巨人”,扶持一批企业做强做大。政府每年根据企业技术进步、出口创汇、利税等主要经济指标的总量和增长量,确定全市民营企业50强,并进行表彰奖励。
  (二十九)支持民营企业实施名牌发展战略。加强品牌创造、品牌创新和品牌管理,推进自主品牌建设,培育品牌企业和品牌产品,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引导民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计量检测控制体系,全面推行国际标准认证,重点扶持获得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鼓励民营企业争创驰名(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和知名商号。注重发挥骨干企业的品牌效应,构筑群体优势,培育一批区域品牌、行业品牌和产业集群品牌。对已获国家、省名牌产品称号或列入市名牌发展计划的产品,优先列入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计划,享受现有各项政策优惠。对民营企业品牌经营活动进行重奖,凡注册商标被认定为河北省名牌产品和河北省著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产品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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