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公益性职介机构应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并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信息和岗位信息。
就业信息通过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收集,并实现与广东省劳动保障信息系统的数据共享。
岗位信息可通过转移企业岗位申报、企业用工需求调查、在工业园区及产业转移园区建立信息收集挂钩点以及专场招聘会、设立专职信息员定期与企业沟通联系和在转移企业聘用兼职信息员等途径收集。
第八条 产业转入地(东西北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公益性职介机构要重点做好本地区待转移农村劳动力的就业信息和辖区内企业(包括转入企业)的岗位信息的收集,同时应主动到珠三角联系岗位信息,并建立跟踪服务机制,与有意向的单位协商签订“订单”或定向培训协议,免费为企业和经培训的农村劳动力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扩大就地就业和转移就业规模。
珠三角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公益性职介机构应重点做好辖区内企业的岗位信息收集工作,并采取措施,加强与产业转入地的信息沟通与交流,及时组织企业到对口劳务帮扶地区招聘劳动力,扩大转移就业规模。
第九条 收集并经确认后的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岗位信息必须统一录入广东省劳动保障信息系统。
岗位信息内容应包括招聘岗位、人数、人员要求、待遇、单位名称、单位性质、经济类型、所属行业、工商登记号、社会保险登记证号、联系人、联系电话、详细地址等。
就业信息内容应包括公民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婚姻状况、文化程度、专业技能、择业地区、工种及要求、联系方式等。
第十条 各级公益性职介机构应建立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岗位信息收集工作责任制。要制定信息收集目标任务,规范信息录入、审核和使用程序,并在信息使用和匹配前对信息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确保信息的真实和有效。
各级公益性职介机构对上网的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岗位信息应做好跟踪、更新和归档,已使用过的培训就业信息应及时更新,已使用过的岗位信息应及时归档。
第十一条 各地收集的岗位信息应通过辖区内公共职业介绍服务前台、产业园区劳动保障基层服务平台及广东省劳动保障信息系统等途径及时进行发布;经信息提供方同意的就业信息和岗位信息可通过辖区内的人力资源市场互联网站和报纸、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进行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