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岗位信息收集和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劳社函〔2008〕1158号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
现将《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岗位信息收集和发布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岗位信息
收集和发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岗位信息收集和发布工作,建立和健全岗位申报和信息发布制度,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转移就业实施办法》(粤农工办〔2008〕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公益性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及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职业中介机构,开展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岗位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全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信息工作的综合管理。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职介中心”)具体负责协调、指导全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岗位信息收集和发布工作。
第四条 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信息工作的管理。
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益性职介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岗位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工作。
第五条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岗位信息包括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信息(以下简称“就业信息”)和适合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的岗位信息(以下简称“岗位信息”)。
就业信息是指需要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力个人的技能培训和就业情况信息。
岗位信息是指适合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用人需求信息,重点是各类企业的用人需求信息。
第六条 各地要建立转移产业岗位申报制度,转移(含搬迁、新建、扩建)到省内其他地区的珠三角企业,应及时向转入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企业用工招聘计划及岗位空缺情况。对一次性用工招聘人数在50人以上的转移企业,由转入地产业园区帮助企业做好用工招聘岗位申报工作。